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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86********,汉族,高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空)**号楼**单元**号,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8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公交车站处,适遇李某某横穿马路至此,鲁******号小型轿车前部偏左侧与李某某身体接触碰撞,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大量出血并躯干、骨盆等多发骨折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责任认定: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傅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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