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村***** 号(现住东莞市莞城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醉酒(经检验,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7mg/100mL)驾驶粤S8****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电化大厦对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