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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海口市**建材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秀英区******城二期**号楼**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与证人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斋菜煲吃饭喝酒,期间傅某某喝了四瓶蓝带啤酒。同日21时30分许,傅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6****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离开,途径长堤路、和平北路、和平南路,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和平天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8.7mg/100m1。2020年04月20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傅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傅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傅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  艳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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