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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籍贯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区**楼**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望海楼饭店出发,途经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路与东园路交叉路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3.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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