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1214,汉族,**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滨江**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赣C*****号小车至袁州区**路****学校宿舍与其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用高粱酒及啤酒, 12时40分许,傅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回到其位于**滨江家中。16时许傅某某受其朋友王**之邀去吃饭, 16时58分许傅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门口路段时遇到交警路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之后交警民警将傅某某带至浙赣友好医院抽血取样,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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