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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6******,汉族,大专毕业,****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Y****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黄郑线5公里600米后芦金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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