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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路**,现住贵州省观山湖区**路**组**栋**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依法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彭某甲与被害人陶某某约定于次日到被害人陶某某位于清镇市红枫湖镇大冲玉岛红枫农家乐搞烧烤。5月2日,彭某甲邀约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刘某某、彭某乙、钟某某、成某某等人到农家乐喝酒、吃烧烤,当日20时10分许,因晚饭包房问题,彭某甲与陶某某发生争执,傅某某、刘某某、彭某乙、钟某某、成某某遂酒后对农家乐盆栽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砸盆栽木绣球一株价值人民币720元、盆栽欧洲月季一株价值人民币180元、盆栽多肉老桩12盆价值人民币1620元(每盆135元)、盆栽多肉小盆栽18盆价值人民币324元(每盆18元)、花瓶3个价值人民币216元(每个72元)、盆栽茶花一株价值人民币72元、盆栽大丽2株价值人民币54元、凳子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3226元。案发后,傅某某、刘某某、彭某乙、钟某某、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损毁财物价值较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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