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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99舟山棋牌”APP注册代理身份后,建立赌博聊天群招揽赌博人员在“99舟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赚取赌博人员在APP内充值的房卡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30 592元。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岱山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投案。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被岱山县公安局扣押退赃款人民币30 000元,被本院扣押退赃款人民币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本院的592元由本院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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