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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4年12月1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伙同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昌平区**小区**号楼**号,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对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现金2000余元及银行卡、首饰等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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