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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高明区**酒店和佛山市高明区**酒店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承包经营佛山市高明区**酒店和**酒店,雇佣王某某等员工为其工作。2018年4月11日因经营不善,傅某某在未结清18名员工2018年3月份工资和2018年4月份10天工资的情况下逃匿。佛山市高明区**和**部门接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投诉后多次联系傅某某过来处理欠薪问题,但傅某某拒不出现。后经两次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在**和**部门的协调下,18名员工工资合计101479元已由徐某某暂代垫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伟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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