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邵武市**广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邵武市城郊镇**竹制品加工厂内,因工作发生争吵后相互推扯,过程中傅某某用右拳打了何某某的脸部一拳,造成何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接受证据清单、病例、出院记录、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现场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