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释放;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远洋新干线的工地做临时木工期间,因工钱问题与被害人尹某某一方人员发生纠纷。后傅某某用工地上的一节钢管接头将尹某某的右侧髌骨打伤。经鉴定,尹某某伤情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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