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排**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开始至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为了让毛竹林更好地生长,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陆陆续续多次携带柴刀到位于铜鼓县排**镇**村**组“社背涡”、“阴山下茶园涡”的自家山场上,将毛竹林内的304株8公分以上的阔叶树(无古树名木及保护树种),从树蔸30公分起至80公分处进行环剥树皮(极少部分由傅某某叫的林某某、曾某某环剥树皮),致死157株,折合林木立木蓄积24.3立方米。2020年3月,傅某某对部分被环剥皮的阔叶树用保鲜膜进行了包裹以防止树木死亡。同年12月10日,傅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