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3********,汉族,大专文化,系**建设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桥**村**幢**单元**室,住本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路10KV**121线电线杆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吉某某的“美利达”牌自行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并主动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区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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