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苏K****号面包车,在路过本区**镇**村**组王某某家鱼塘边板房时,见四下无人,采取撬门入室手段进入板房,盗走一台奥克斯牌空调内外机和80米长的电缆线并放到车上,在其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被失主王某某发现,王某某打电话给村民卢某某让其将车辆拦下,傅某某驾驶车辆被拦下后归还了被盗物品,并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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