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间,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先后四次到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安**街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沃尔玛盗走1盒牙膏(价值人民币17.52元)、1支牙刷(价值人民币26.37元);
2.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沃尔玛盗走8件女式内裤(价值人民币417.68元)、3件女士内衣(价值人民币156.63元);
3.2020年1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沃尔玛盗走4件女式内衣(价值人民币279.64元);
4.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沃尔玛二楼盗走14双袜子(价值人民币140.34元),后在沃尔玛三楼出口处被当场抓获。同日,南安市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村**号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女士内裤7件、女士内衣2件。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子苏文容已代其赔偿沃尔玛人民币19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系老年人犯罪,且部分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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