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4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7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经商,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系苏州工业园区**壹品幼儿园、苏州工业园区**幼儿园、昆山**印象幼儿园、苏州工业园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9年6月,因做账需要,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公司会计孔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支付1.7%开票费的方式,从厦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号码16086316-16086326),价税合计982238元,后将上述发票入账。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6.9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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