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38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黄学功、任晓露,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自2020年7月12日至7月26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与张某甲、曾某某、常某某、张某乙共同通过收取“砍头息”、签订空白借款合同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借款期限届满后,傅某某等人以“转单平账”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并以滋扰、恐吓等方式收债。具体包括:
一、2016年3月14日,张某甲与刘某甲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张某甲收取刘某甲“砍头息”3.6万元。刘某甲被张某甲威胁后陆续向傅某某的银行账户支付了200余天共计31.7万元的利息。
二、2017年8月10日,刘某甲欠张某甲本金加利息共计260万元,张某甲找曾某某 、傅某某、常某某分别借款10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给刘某甲,并向刘某甲虚假承诺5日后给其平账。后张某甲未履行承诺,导致刘某甲借款期限届满不能向曾某某 、傅某某、常某某还款,刘某甲被迫向曾某某 、傅某某、常某某继续支付利息。
三、2018年9月16日,傅某某、曾某某到刘某甲前妻窦某某家的车库拦截窦某某车辆,直至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离开时,张某乙又强行上窦某某的车至五洲大酒店,随后,傅某某等人刘某甲带至一宾馆约束其十余小时。2019年4月2日,傅某某、张某乙到巴蜀小学滋扰刘某甲女儿刘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傅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支付利息时陷于错误认识或受到威胁、要挟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傅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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