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7********,汉族,专科文化,原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住**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戈某某、于某某伙同穆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实施网络诈骗,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注册成立了南京******有限公司,公司招聘“业务员”并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公司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后,让其用虚假身份通过微信等方式与不特定被害人互加好友,引诱被害人通过“**商城”等平台进行红酒、香水投资,同时在微信群中利用虚假赢利图、冒充投资人发布虚假赢利信息等手段,诱骗被害人进行“交易”,以骗取被害人钱财。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于2018年2月进入该公司,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钱财。至2018年6月案发,傅某某非法获利共计5212元。
案发后,傅某某已退交全部非法所得。
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退到公安机关的5212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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