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18日)。
连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以受灾的名义向某某镇政府申请造福工程异地搬迁项目补助,后被评为国标贫困户。并于2017年6月3日与傅某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购买傅某甲在**镇**路**号的房子。合同签订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以购房协议为依据,向有权部门申请并获批得到扶贫搬迁款115000元。傅某甲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协议,且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申请到的115000元补助款未用于购买房子,而是用于它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城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0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