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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江苏**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即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向张某某提出通过多报垃圾清运车数的方式骗取公司垃圾清运费,随后由张某某联系负责垃圾清运工作的车主王某某配合。张某某通过授意徐某某和傅某某对同一次垃圾清运多次拍照的方式制造多次清运的假象,然后由张某某通知王某某按照虚假的清运车数开具报销发票。庞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傅某某五人分四次虚报垃圾清运车数70余车,共计9400余元。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帮助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傅某某自愿返还涉案款人民币一千元。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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