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60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联系陈某某(已起诉)购买毒品,并搭乘朋友“云保”的白色丰田轿车(车牌:赣******)从新余来到丰城与陈某某等人进行毒品交易,后由陈某某安排刘某某(在逃)在丰城市剑邑大桥桥头将毒品交给傅某某,傅某某从刘某某手上共拿走十余克冰毒。交易完毕后陈某某催付傅某某先支付两万元钱到龚某某的银行卡,算是购买毒品的资金。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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