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街道**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少斌,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患抑郁症于2008年始长期购买、服用药物。后傅某某听说大麻可以放松神经、安神助眠,遂于2019年7月9日通过“淘宝”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含大麻成分的烟蛋,对方以单号为EP8510********的EMS邮件从美国邮寄到福建省南安市。同年7月20日,厦门邮局海关对进境邮件查验时发现申报品名为GiftCards的上述EMS邮件内有用塑料纸及锡箔纸包裹的2支管装油状物,疑为大麻油。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于2019年6月通过“闲鱼”向他人购买一个用于吸食大麻油的烟蛋油容器,该黑色塑料烟蛋油容器在傅某某住处被查获。经鉴定、称重,2支管装油状物内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净重共计0.828克;黑色塑料烟蛋油容器残留物中检出大麻酚成分。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街道**小区收取邮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大麻油、EMS邮件、黑色塑料容器、手机等;2.书证:支付宝记录、门诊费用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历思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验邮包视频等;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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