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湘03-B1125号大中型拖拉机在湘乡市壶天镇壶中村**组李某某家前坪倒车时,没有看到车后方的李某某,将在车后方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碾压并当场死亡。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傅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4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动到湘乡市公安局壶天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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