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良金,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与北海防护林场签定林地租赁协议,承租该林场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延线东南边、木材公司储木场西边原红头岭林地共21亩进行经营使用。租出后该土地一直空置。2018年6月1日,傅某某经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吴某某安排郑某某代表广西**机动车**培训**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傅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将上述林地转租给吴某某名下的**公司**汽车驾驶员**基地(**驾校**分场)。合同约定由傅某某确保土地可硬底化,吴某某安排人员对该土地进行修整,建设水泥硬底化训练场道路、报名大厅等,后于2019年5月份正式对外经营至今。经调查,林地被硬底化水泥道路面积共13.5亩。2020年5月15日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新领航公司对绝大部分水泥硬底化道路进行铲除并种植草皮。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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