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浦城县**畜牧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市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傅某某共同出资50万元购买浦城县**镇**村**养殖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傅某某分别占股72%和28%,经二人商议后将养殖场搬迁至**镇**村**地,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责建设养殖场场区和修建通往养殖场道路。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后与17户村民协商并达成占用山场修路协议,为使养殖场尽快投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傅某某商议后,决定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通往养殖场道路,其中养殖场大门处400米路段和生猪装车台处750米路段是在2004年9月修建的3.5米宽机耕道上拓宽,原机耕道占用林地面积6.03亩。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傅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范围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区,并对场区内的固定建筑、道路水泥硬化,在通往养殖场新修道路上修建、水泥硬化一处生猪装车台和两处消毒房。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浦城县**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植被灭失,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占用林地面积为27.6亩,所占用林地为乔木林,林种为用材林。扣除原机耕道占用林地面积6.03亩,浦城县**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1.57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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