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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号**路一局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时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补充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修建某某快速公路,2017年6月26日,由黔东南州交通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第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某某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体共同成立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钱某某,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担任该公司的党工委,负责公司各项事务,包括办理占用林地手续。2017年8月9日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某某局签订凯里至都匀公路(黔东南境段)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政府方将以划拨方式向该公司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由黔东南州某某局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等事项的报批及取得批复。2017年7月5日至7月6日,黔东南州某某局组织对该公司施工图设计阶段外业验收并召开会议并要求下降标高,2017年10月16日该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党工委书记傅某某负责办理和推进某某项目林地使用手续的报批工作。2018年1月15日,国家林业局同意该公司使用麻江县集体林地86.2854公顷。2018年2月5日,贵州省林业厅同意该公司临时使用麻江县集体林地面积32.4383公顷。2018年2月10日该公司委托黔东南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承担凯里至都匀公路(黔东南境段)工程(新增)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森林资源调查工作。2018年2月27日,黔东南州召开会议,确定凯里至都匀快速通道须于2019年10月底建成通车。2017年9月开始修建,至2020年,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修建凯里至都匀公路项目过程中在未来得及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麻江县宣威镇甲树村、比户村、笔架村、光明村、翁保村、卡乌村、沪江村、共和村等八个村的林地,经麻江县林业局聘请的工程师鉴定,黔东南某某快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傅某某共非法占用林地26.4383公顷(396.5745亩),主动恢复10.7231公顷(160.8465亩),未恢复的15.7152公顷(235.728亩)。该公司合作的凯里至都匀公路(黔东南州境内)列为2020年贵州省及黔东南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另外,麻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涉嫌滥伐林木350.4立方米,经本院审查,现场伐桩已灭失,原木已毁坏灭失,因此关于林木蓄积的鉴定不客观,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某某局签订凯里至都匀公路(黔东南境段)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黔东南州某某局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等事项的报批及取得批复。2017年至2020年,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修建凯里至都匀公路项目过程中,黔东南州某某局组织对该公司施工图设计阶段外业验收并召开会议并要求下降标高,政府督促加快施工进度,要求于2019年10月底前建成通车,该公司系我县招商引资重要企业,占用林地为生产所需,其合作的凯里至都匀公路(黔东南州境内)列为2020年贵州省及黔东南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我州的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案发后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傅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申报用地手续,该公司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本院认为麻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该公司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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