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街道**村**组**号,住宁乡市**街道**路**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号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收了宁乡县城郊街道石头坑村黄家组554.154亩的土地。随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进了“海尔日日顺项目”,该项目确定在已征收的宁乡县城郊街道石头坑村黄家组土地上建设。2017年9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订了“海尔日日顺项目黄家老屋组表土外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对该项目用地表土外运,并负责国土及林业报批手续办理。随后,**公司授权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为“海尔日日顺黄家老屋组项目用地表土外运工程”现场负责人,并负责国土及林业报批手续办理。后傅某某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用挖机对“海尔日日顺黄家老屋组项目用地”进行平整,造成原植被严重损毁。经宁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毁坏林地面积为1.219公顷。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主动到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黄某某、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现状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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