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2********,汉族,专科文化,南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原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大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通过“**天下”网站结识一卖家,并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与对方谈好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幼年蜥蜴,对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只蜥蜴运交给傅某某,后傅某某将蜥蜴放置在其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大街**号**幢**室的家中饲养。2020年5月,傅某某将该只蜥蜴放于百度网上进行出售,后被查获。经鉴定,该蜥蜴为克曼蓝犀牛圆尾蜥Cycluranubila,属于圆尾蜥属Cyclura,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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