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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4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新郑市**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傅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新郑市**镇**村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幼苗共计1115株,于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傅某某种植的1115株疑似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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