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4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新郑市**镇**村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幼苗共计1115株,于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傅某某种植的1115株疑似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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