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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甲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3707851994********,**集团青岛**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2时44分,被不起诉人傅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延安路西向东行驶至上清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了。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在送检傅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8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傅某甲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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