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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甲危险驾驶罪一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叉车司机,住湛江市**区**路**号**幢**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7时5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南油二区红绿灯路段,被设卡检查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傅某甲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傅某甲带到湛江南油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傅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0.9mg/100ml。

本院认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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