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利用其妻子侯某某的62284506880********、62305206800********农业银行卡、女婿黄某某62169123********中国民生银行卡等账户帮助他人支付结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交易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黄某某、傅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及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傅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傅某甲不起诉。

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