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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甲,男, 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号,住址蕉岭县**镇**村**号,群众,务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受雇于傅某乙(已判决)在蕉岭县**镇**村**矿场帮其看管施工机械。傅某乙为垄断**镇**的矿产资源,交待其雇佣的工人傅某丙(已判决)等人如发现有其他人员上山挖矿就打。2008年6月15日,傅某丙听闻有人在**镇**村**挖矿,便纠集傅某甲刘某某(已判决)、傅某丁(已判决)等人,乘坐其驾驶的面包车(已判决没收)前往**,恰遇被害人丘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着丘某乙丘某丙在路边准备停车。傅某丙见状便将面包车停在丘某甲的摩托车边,后大家下车并从车内拿出锄头柄等工具将丘某甲丘某乙丘某丙围住。刘某某首先用锄头柄去打丘某甲丘某甲丘某乙见状往外跑,丘某丙则蜷缩在地。傅某丙傅某丁等人去追打丘某甲刘某某等人去追打丘某乙傅某甲则留在原地。傅某丙傅某丁等人找到躲藏在**半山腰水沟里的丘某甲后,便用锄头柄对丘某甲的头部、脚部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傅某甲傅某丙等人在殴打丘某甲便跑过去看,中途见傅某丙等人打完人返回便跟随傅某丙等人返回车上,离开现场。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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