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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36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在乐清市清江镇北塘村因家庭纠纷和其弟弟傅某丙发生口角,傅某甲用啤酒瓶将傅某丙头部耳朵等处砸伤。经乐清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丙的伤势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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