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温泉镇榆树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9时58分,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温泉方向往城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105国道1282公里20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5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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