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室,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54分,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驾驶皖HK****号小型轿车,沿岳西县天堂镇市场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其行驶至文体局路口至金山廊桥路口40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4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124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12月27日到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