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自然村**住安徽省当涂县****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储某某酒后驾驶皖E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国家电网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9mg/100ml。21时41分许,储某某被带至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储某某于2020年7月29 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