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生于1947年**月**日,汉族,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4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和其亲戚黄某甲、黄某乙父子二人在位于丹凤县**镇***村**组黄某乙的老家喝酒结束后,黄某甲在醉酒的情况下骂储某某,储某某便将黄某甲推得坐在地上,随即黄某甲声称储某某对其进行殴打。闻讯而来的黄某乙见其父亲黄某甲坐在地上,误认为储某某将黄某甲打伤了。黄某乙为给黄某甲出气,欲打储某某,储某某随即向室外逃跑,黄某乙骑摩托车尾随其后进行追逐。在距离黄某乙老家1里左右的通村水泥路上黄某乙追上储某某,双方相互撕抓倒地。黄某乙从地上翻起来后骑在储某某身上,用手掐住储某某的脖子,储某某随手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用石头在黄某乙的头部砸了两下,左脸部砸了一下,导致黄某乙头部和左脸多处受伤,后在丹凤县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5月7日,经丹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乙所受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黄某乙左颧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为保护自己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黄某乙本人采取了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有力制止和终结了黄某乙的加害行为。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