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徽**律师事务所邹某某。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储某某见妻子陈某某与邻居被害人谷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储某某与邻居谷某某发生撕打,储某某的左脸颊及两只手的手背、手指被谷某某用手抓伤,谷某某的左脸、鼻子、嘴部及牙齿被储某某用手打伤。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