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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舒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在舒城县**镇**村境内**河河段,布置网具捕捞水产品过程中,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储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被依法扣押。后经鉴定,储某某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地笼。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网(照片)等物证;

2.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公告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6.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舒城县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使用渔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涉案地笼网依法由舒城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25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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