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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30分,储某甲驾驶皖HV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王某某和储某乙)沿岳西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路口至****路口2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储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10月4日储某甲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于次日至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储某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4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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