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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元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号,住所地为广州市增城区**镇**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时34分,被不起诉人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D8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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