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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元某某开设赌场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44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季,犯罪嫌疑人庄某某在距**村500米东南田地开办狗场,起初以养狗,遛狗为主,后庄某某在狗场利用建设的遛狗跑道,组织附近的猎犬爱好者进行赛狗赌博活动。每次赌博的具体时间由犯罪嫌疑人庄某某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参赌人员,其先后雇佣张某某(没有到案)、白某某、吴某某负责对狗,朱某某(没有到案)负责登记收钱元某某协助,并在狗场卖饭,党某某负责摄像,王某某负责开机器,直至2019年2月份狗场因违建拆除。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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