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元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6********,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住临湘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元某某、彭新球在禁渔区长江流域黄盖湖中华鲟、胭脂鱼县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被巡查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渔获物24千克。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元某某主动提出购买人民币3000元的鱼苗增殖放流到长江流域,以补偿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意愿书;2、被不起诉人元某某、彭新球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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