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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经曹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安排,被不起诉人先某某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贵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曹某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资料提供给他人以便获得账户上“走账金额”的30%作为回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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