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先某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83********,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兴文县**镇**路**号附**号**栋。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叶某某在**保险公司从事业务,由于**保险公司在兴文县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叶某某挂靠在四川**保险兴文县代理点开展**保险的业务,但所有机动车进行减免税业务都要去宜宾市**保险公司驻地的税务部门复查盖章,叶某某为了满足兴文县摩托车客户能当日进行审车的需要,就找从事照片打印和证件代办的张某某,将“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原始印文扫描在电脑上再打印出来使用,张某某立即安排员工先某某在将原始印文扫描后进行编辑。张某某认为先某某涂抹的效仿程度不高,张某某亲自在电脑上进行修改、涂抹该免税证明,然后将编辑好的“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印文放在空白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上的盖章处,再将盖有“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印文的整张所谓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打印给叶某某使用,每张收取0.5元的打印费用,共计获利50元。因叶某某的门市上购买彩色打印机后,叶某某就将张某某办公室电脑上编辑好的“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印文拷贝在宋某的电脑上方便使用。2019年6月3日至5日,叶某某给魏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办理**保险业务时提供了“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扫描件,他们拿着扫描件去车管所办理了年检车合格标志业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没有给给国家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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