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先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8****号小客车,行驶至开平市**镇**线98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先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浓度为116.50mg/100ml,证实其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先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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