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光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3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某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不起诉人光某某为补贴家用,在**镇**村**组**庄园附近的水田里架设丝网等捕鸟工具,对进出果园的鸟进行捕捉。2020年1月29日下午,光某某在收取捕鸟网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捕鸟用的丝网4张和非法捕获的9只野生鸟类。经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识别鉴定:被非法捕获的9只野生鸟类分别为珠颈斑鸠3只,乌鸫4只,大嘴乌鸦1只,灰头绿啄木鸟1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社会、科学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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