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克某某,男,1973 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巷**号,现住本市米东区石化**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克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日10 时36 分,犯罪嫌疑人克某某酒后驾驶新BD****号普通货车,行驶至米东区中瑞街与大庆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犯罪嫌疑人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克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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